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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新亚强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丨上海 SHANGHAI丨深圳 SHENZHEN丨香港 HONG KONG丨成都 CHENGDU1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统称“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刊登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16.09%股份的股东初琳女士于2026年5月18日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并延期召开的公告》,对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并延期召开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2026年5月29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公告2025年年度股东会再次延期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年6月30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2

号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688577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7%。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披露的公告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1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14、《关于拟定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315、《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6、《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所载拟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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