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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新亚强 --%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3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4条公司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5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

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6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7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8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

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9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占用清欠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第10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应

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11条公司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应监督或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及时上报有关检查情况,提出改

2进和处理意见,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12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进行对外披露。

第13条公司一旦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手续。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14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

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15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擅自

批准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6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17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要求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对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18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19条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3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21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2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23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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