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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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丿刂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丿刂忄κ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260号
致: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
”
下简称γ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
下简称本次会议)。
(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以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l。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浓迭引饣师→狰所 法律意见书㈣ l∮Ⅱ【AN({r】 A LAw FI壬辶M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己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14∶00在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
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奎章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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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Ⅸ¢DA LAW FfE辶 H∴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9∶25、9∶30-1⒈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995889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95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4948730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4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3年5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6402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0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 J冒、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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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1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397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6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在本次会议中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栝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 J冒、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夫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958894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O股 反对 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O。0000%;0股 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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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9956494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59%;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24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3.审议通过《夫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958894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958894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诀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诀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397044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958894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O.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9344384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544%;2D445⌒ 618股反对 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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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I51524824股 同意占 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16%:2445618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泱权股份总数的15884%;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2年度审计费用暨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958894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397044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O股 弃权 占 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旧 欣达律师串务所 法律意见书κANGDA LAlV F【 RM(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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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蒋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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