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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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
1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披露的《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达到1%、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完成回购,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300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9827071.99元,公司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43754685.77元。
2、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如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及计算方式(一)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5300040股暨以485499266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6元(含税)。
截至2025年5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49079930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5300040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485499266股。
(二)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度不送转股份,因此,公司流通股增加比例为“0”。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5300040股股份不参与分红,以2025年5月30日(即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总股本490799306股扣除回购账户5300040
股为基数来测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85499266×0.16)÷490799306≈0.1583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485499266×0)÷490799306=0%。
3若以2025年5月30日收盘价8.24元/股计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24-0.1583)÷(1+0)=8.0817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24-0.16)+0÷(1+0)=8.08元/股。
根据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8.08-8.0817|÷8.08≈0.0210%。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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