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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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负责对公众媒
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
(一)配合开展日常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通报日常生产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与舆情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执行工作。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报告舆情信息时应做到及时、客观、准
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并迅速制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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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确保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保持与媒体和投资者坦诚、及时沟通,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组织沟通协调,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动权,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
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及时向舆情管理组报告,积极推进处理工作,及时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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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上证 e 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舆情的高度重视。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
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
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和利益,或致使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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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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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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