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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同样适用本办法,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是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

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1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的2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2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申请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3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4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5%的,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的大小,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四章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5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

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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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科学、审慎

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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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8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及“以下”含本数;“以外”、“过”及“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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