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拟签署租赁合同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审议了《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决定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1.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3点0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7588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0)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1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7786000股。
2.2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
相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35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2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5.《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会对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现场表决前,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3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