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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11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1.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3点0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7588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0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7786000股。

2.2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

相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413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9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0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会对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现场表决前,股东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3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3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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