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在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期权按照相关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实施注销。
二、关于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2年11月29日届满,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即将成就。本次可行权的3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行权的情形。
3、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为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手续,此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02,706份,行权价格为111.78元/份,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庄任艳张彤高翔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庄任艳张彤高翔
2022年1月中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庄任艳张彤高翔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