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〇二五年九月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人员组成...............................................3
第三章职责权限...............................................3
第四章决策程序...............................................4
第五章议事规则...............................................4
第六章附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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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含三名)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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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
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
第十二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或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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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包括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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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