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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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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五年十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4854/FY/2025-135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第三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及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1年第三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及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以下合称“2021-2023年激励计划”)之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注销

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公司本次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公告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上午9:30-11:00,下午

13:00-15:00)。

4、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公告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0-

15:00)。

4、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公告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0-15:00)。

4、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2021-2023年激励计划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相关事项

(一)本次注销的依据

1、根据2021-2023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

签劳动合同/雇佣协议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根据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注销。

2、根据2021-2023年激励计划,在约定行权期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

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具体如下:

激励计划名称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人)注销股票期权份数(份)

2021年第三期激励计划44215275

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918382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18217844

合计71451501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及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董事会决定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具体如下:

激励计划名称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人)注销股票期权份数(份)

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117201502

2023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559979

合计142261481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712982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所涉相关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1-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

理所涉相关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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