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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控股: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61证券简称:科华控股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股”、“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90.67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0.00万股的2.93%,其中首次授予332.0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0.00万股的2.49%,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85.00%;预留58.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0.00万股的0.44%,约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1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9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纳入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77元/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6.77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3目录

第一章释义.................................................5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22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2

第十五章附则...............................................34

4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科华控股、本公司、公司指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限制性股票指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激励对象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指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限售期指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各自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解除限售条件指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考核管理办法》指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8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9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35(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5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0.6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340.00万股的2.9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2.0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340.00万股的

2.4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5%;预留58.60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3340.00万股的0.4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涉及占本激励计划公获授的限制性股序号姓名职务的限制性股票总告日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数的比例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宗楼董事、总经理31.488.06%0.24%

2陈小华董事、副总经理31.488.06%0.24%

财务负责人、董事

3朱海东31.488.06%0.24%

会秘书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237.6360.83%1.78%

务)人员(共36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9人)332.0785.00%2.49%

三、预留部分58.6015.00%0.44%

35合计390.67100.00%2.9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5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40%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0%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30%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同上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50%易日止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50%易日止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35(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5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7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7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53元的50%,为每股6.7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65元的50%,为每股6.33元。

二、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35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5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5、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目标之一:

(1)以2023年为基数,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第一个解除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2024年

限售期 (2)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7%,如果ROE超过

7%,解除限售比例80%;超过7.3%,解除限售比例90%;超过

7.5%,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目标之一:

(1)以2023年为基数,2024年和2025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第二个解除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115%,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2025年

限期 (2)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7%,如果ROE超过

7%,解除限售比例80%;超过7.3%,解除限售比例90%;超过

7.5%,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35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目标之一:

(1)以2023年为基数,2024年、2025年和2026年累计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230%,当期全部解除限

第三个解除

2026年售;

限售期

(2)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7%,如果ROE超过

7%,解除限售比例80%;超过7.3%,解除限售比例90%;超过

7.5%,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注:上述指标均是指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

净资产收益率(ROE)=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三

季报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为基数,2024年和2025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第一个解除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115%,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2025年

限售期 (2)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7%,如果ROE超过

7%,解除限售比例80%;超过7.3%,解除限售比例90%;超过

7.5%,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1)以2023年为基数,2024年、2025年和2026年累计扣除非经常

2026年

限售期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230%,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35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2)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7%,如果ROE超过

7%,解除限售比例80%;超过7.3%,解除限售比例90%;超过

7.5%,当期全部解除限售。

注:相关指标计算、确认、修订等情况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表所注。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个人层面

100%80%0

解除限售比例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计算后,激励对象考核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等,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的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35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5(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35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本激励计划公告前一个交易日(2024年3月11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以

13.66元/股收盘价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

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授予价格(6.77元/股),为每股

6.89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4年4月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则各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预计摊销的总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票数量(万股)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332.072287.96991.45877.05343.1976.27

注: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35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58.6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

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35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5(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

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5(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及时公告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5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

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解除限售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5(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5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

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5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新任职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导致公司安排其调离至公司其他岗位任职,并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

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董事会可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35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5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5(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四)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

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35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1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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