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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福顾字第0014-05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6年3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于2026年4月9日14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

龙环球大厦42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曾而斌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640238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3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19942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8%。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37人,代表股份660181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32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6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三)项及第(五)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1308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27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

权23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131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27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

权22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128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反对33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

权20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制定《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0979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57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

权26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098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54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

权287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晖陈韵陈燕凤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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