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编制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6、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福州大云溟投资有
限公司、福州大岚投资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福州大云溟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大岚投资有限公司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