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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

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报告,确保 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管理体系如下:

(一)董事会是 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二)公司设立 ESG工作小组,负责为董事会履行 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

保障和专业支持。ESG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组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 ESG 工作小组的牵头部门;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是公司 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

2、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

3、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4、决策 ESG相关重大事项;

5、审批公司年度 ESG报告。

(二)ESG工作小组

1、贯彻落实公司 ESG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部门、分子公司实施

ESG工作;

2、负责组织并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与

排序工作;

3、负责拟定 ESG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4、负责对公司 ESG信息收集、汇编,编制 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5、负责与咨询机构沟通,组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政策要求及趋势;

6、其他与 ESG工作小组相关的工作职责。

(三)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落实 ESG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信息。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二条 ESG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和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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