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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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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298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1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

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曾而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6325394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73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441451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7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3943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9%。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110567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672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2%;反对47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720%;

弃权103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并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以下子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40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5%;反对404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609%;

弃权109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40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5%;反对40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612%;

弃权10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163%。

4法律意见书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42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8%;反对39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601%;

弃权11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9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34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524%;

弃权11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7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3%;反对37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559%;

弃权1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5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388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585%;

弃权114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7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5%;反对368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554%;

弃权11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

5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97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347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524%;

弃权108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164%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32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反对40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612%;

弃权114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174%。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798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34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521%;

弃权109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166%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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