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参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20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4月29日下午14点30分在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205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205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验证,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4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26年3月28日发布本次股东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年度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824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反对120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824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反对125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750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183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61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04%;反对18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3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829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120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69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3%;反对12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6%;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76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预计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177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4%;反对2749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5%;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4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59%;反对274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5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本次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9187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7%;反对2743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7%;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336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1577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66%;反对15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6484%;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050%。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591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反对161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苏州嵩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61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04%;反对16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4%;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12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