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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晟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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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年2月27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2024

年3月11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载明了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以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14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

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荣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lb2,71,o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LL,8b2b%,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名,

均为截至2024年3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l52,2,5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S4、b524%.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i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d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IS2,700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464%;

反对:4,5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r%;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0oo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I2,00,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9b3%;

反对:s4.s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2r%;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vvc%.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2,7o0,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3643%;

反对:54,5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以2%;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cvoo%.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2700,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H2%

反对:u,5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v%;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cv0v%.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2,700,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b42%;

反对:gu,t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0处)%;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v%.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t2rb42,3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b%

反对:11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v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vo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2,bb8,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22%;

反对:54,50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v.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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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32,av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ll%.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Sl,bb8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l432%;

反对:b2,r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4t%;

弃权:,0u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lr)%.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b77,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

反对:54,50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b%;

弃权:v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vl2%.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I52,b77,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u2%;

反对:rusu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v2b%;

弃权:2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ul)%.

1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48L,b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bb8%;

反对:78l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b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76,4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448%;

反对:78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dl%;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ou0%.

1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3.1回购股份的目的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52,l00,x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93%;

反对:s4.s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2%;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vbv℃%.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2,7o0,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60%

反对:54,t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cv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70,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

反对:54,5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o

None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cv0v%.

: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2,700,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b42%;

反对:Ju,t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0处%;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v%.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it2rh42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

反对:11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vo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

1

同意:152,bb8,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22%;

反对:54,50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rb%;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7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问息:/5200,>7V股,占有效表供股份总数的71.7642%

反对:y,t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co0%.

13.8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

同意:I52,lo,57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

反对:5u,tob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u57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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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一劳正中

0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曹丽慧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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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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