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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3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62号

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达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166;

张海涛,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4月19日,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公告》,将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大型曲轴精密锻造生产线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高精密齿轮智能制造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高精密齿轮制造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为其非公开发行的全部募集总额28307.15万元,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拟在18个月内建成,计划从2022年1月开始进行项目前期工作,预计2023年6月竣工验收完成。截至2023年6月,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7日,公司方披露《关于2020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延期的公告》,将“高精密齿轮制造项目”完成时间延期至2024年7月。

1综上,公司募投项目于2023年6月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

未及时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年1月17日才予以审议披露,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3.2条、第6.3.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

2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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