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8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2845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845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10 月 12 日。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月 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根据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2、2024 年 9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4、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720 万股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为 4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707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明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7、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福达股份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07000 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10月 13 日。
8、202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为 4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284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明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剩余限制性
批次 授予日期(元/股) (万股) (人) 股票数量(万股)
首次授予 2024 年 9 月 20 日 2.25 720 53 80(注)
注: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 80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经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该部分
股份将用于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锁情况
该批次剩余 是否因分红解除限售暨
上市流通 未解除限售 该批次取消解除限售股票数 送转导致解
批次 上市流通股
日期 股票数量 量及原因 除限售股票
票数量(股)
(股) 数量变化
7名第二类激励对象未满足解
首次 2025 年 10 除限售条件,另有 2 名激励对
1707000 4935000 不适用
授予 月 13 日 象离职,合计对 55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二)2024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具体情况如下:
序解锁条件 达成情况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1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所列任一情况,该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达成。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2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列任一情形,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该条件达成。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层面考核: (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1)在综合考虑了激励有效性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予的激励对象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均达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后净利润考核指标要求方可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净利润288899045.32 元,剔除以公司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数,2025 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注: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剔除有效期内正 数值为 296774068.64 元。以公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 司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为
201.71%。该业绩指标完成。对应第一类人员 44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因此对应该类指标 44名激励对象所
获得的激励数量的 50%可以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845000 股。
(2)除上述条件外,激励对象为第二类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2)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的,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还需达到下 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5 年度新述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为
公司 2025 年度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 1.6 6847.83 万元,2024 年-2025 年亿元或2024 年-2025 年累计销售收入达到 1.85 亿元。 累计销售收入 7810.90 万元。激励对象为第二类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的考核指
标未能完成,因此对应该类指标7名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激励数量的
50%需要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股
份数为680000 股。
4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只有在上 经考核,各激励对象的 2025 年年
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当 度考核均为称职,个人层面解除限期权益,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结果共有称职、基本称职、一般 售比例为100%。
和不称职四档,具体如下:
年度考核 A—称职 B—基本称职 C—一般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综上所述,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激励对象为第一类人员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的4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合计 2845000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鉴于 7 名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68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根据 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45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4%。具体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占其获授的限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位 的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的比
票数量(股)
(股) 例(%)
王长顺 董事、总经理 400000 200000 50.00
副总经理、董
范帆 400000 200000 50.00事会秘书
刘坤明 副总经理 250000 125000 50.00
邬金金 财务总监 200000 100000 50.00
董事及高管小计(4人) 1250000 625000 50.00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
4440000 2220000 50.00员(共 40 人)
合计(44 人) 5690000 2845000 50.00
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存在小数点,已用四舍五入调整。
注:上述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刘坤明、邬金金所持股份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前被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张海涛于 2026年 4 月 16 日因换届离任,不再担任董事及高管职务,但仍在本公司任职。根据规定,前述人员可继续持有其享有的限制性股票。上述现任及已离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 年 10 月 12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845000 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数量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数量类别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935000.00 -2845000.00 209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40715651.00 2845000.00 643560651.00
股份合计 645650651.00 0 645650651.00
说明:公司总股本为现有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数量 645650651 股,含暂未实施注销的
680000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4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2845000 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已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认为:(一)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