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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0 查看全文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ZHENG DA LAW FIRM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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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电子信箱): zdlawfirm @ 163.com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轮渡”或“公司”)的委托,就渤海轮渡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渤海轮渡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4、渤海轮渡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5、渤海轮渡于2023年4月18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7、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渤海轮渡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渤海轮渡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2.根据渤海轮渡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渤海轮渡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是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渤海轮渡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4点30分在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5.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长委托董事、总经理于新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3年5月15日下

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东

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渤海轮渡有表决权股份204586007股,占渤海轮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渤海轮渡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31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6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485900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485900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0485900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

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485400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

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0485400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

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0482970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弃权243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485470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4596007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反对308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吕大强,得票数20458601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杨昊,得票数204586009,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王利民,得票数204586013,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张伟,得票数204586011,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于新建,得票数204586009,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董华,得票数204586009,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何贵才,得票数20458601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汪民生,得票数204586009,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王乔鹤,得票数20458601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蔡芊,得票数204586009,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辛腾,得票数204586009,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8445%。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渤海轮渡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此页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城经办律师:李城王磊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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