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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莎普爱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

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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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本

公司特定股份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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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方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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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申报、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核查中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有特殊关系能够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和组织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董秘办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及亲属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的基本信息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现任及离任六个月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填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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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相关规定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

度【第十七条】涉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

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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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五章违规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经发现董事会秘书将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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