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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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兰石重装,A股证券简称:603169;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1-阮英,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彬,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俭,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璞临,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郭富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卫桐言,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武锐锐,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3号-10号)查明的事实,2020年至2024年期间,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与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发生额97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59%,年底无余额;2021年发生额616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9.34%,年底无余额;2022年发生额226520万元、年底余额785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7.72%、2.35%,2023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年发生额223300万元、年底余额26431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49%、7.87%,截至2025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
2024年发生额1270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
-2-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2023年、2024年半年报虚增银行存款分别为103677万元、8068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
第2.1.4条、第2.1.7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兰石集团及有关责任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2.4
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3-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和
2023年半年报,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在任职期间签
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上述人员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
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公司-4-时任董事长张璞临,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富永,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