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
责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2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
务的股东代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构成。其基本工资结
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逐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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