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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友股份: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4 查看全文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税友股份)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1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税友股份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税友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一)2023年5月11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注销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

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2(二)2024年2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授予价格23.21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涉及的资金总额为974820元。

(三)2024年2月23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本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000股。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3.21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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