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任万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人,于2025年12月24日至 2025年12月25日对公司2025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实地查看主要经营场所及募投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万丰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为保荐代表人蒋卓征、张帅,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万丰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进行核对;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决定取消监事会的设置,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三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就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解。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在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能够独立有效运行,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银行对账单;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实地查看募投项目,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等,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及定期财务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主营业务与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人提请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公司治理各项制度,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万丰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人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中,上市公司及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帅
将卓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21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