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