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3证券简称:福斯达公告编号:2026-023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概述如下:
2020年12月19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2026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
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0号》。根据上述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
2020年12月19日,财政部修订发布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
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
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解释第19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026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解释第20号》,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保险合同准则、《解释第19号》及《解释第20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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