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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颖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包括间接控股股东,下同)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问题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1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网站和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方网站设

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在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

3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与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4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收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7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以内”均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过”“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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