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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集团:汇通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76 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公告编号:2026-053

证券代码:113665 债券简称:汇通转债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4 号)核准,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6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0000000.00元,债券期限为 6年。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8455849.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51544150.94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100Z004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6年 5月 18日,公司召开“汇通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可转债募投项目“保定深圳高新技术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深保大道以北)总承包”项目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建设“高碑店市职教中心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一标段”在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5月 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汇通集团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及《“汇通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6年 6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高碑店市职教中心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一标段”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开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高碑店市职教中汇通建设集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01416129018 10525412.04 心新建项目工程总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高碑店支行承包一标段”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户名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1416129018,截至

2026年 7月 21日,专户余额为壹仟零伍拾贰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零肆分(RMB10525412.0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碑店市职教中心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一标段”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刚、董本军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

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合同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其他方的利益。

11、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

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授权代表签署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

1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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