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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创环保: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健康稳定发

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上一年度年末或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每笔借款的金额、方式及对象由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或超出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单笔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单笔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或此类临时借款累计金额超过6000万元后继续新增临时借款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七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就担保事项,由

公司内部相应的批准该笔借款的机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确定)在批准

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做出决定。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1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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