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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龙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龙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龙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圣龙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圣龙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前述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788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058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3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

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43069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16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361人,代表股份989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9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890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2%;弃权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本议案已获通过。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74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05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774%;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40%;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86%。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6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167%;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41%;弃权3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18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910%;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82%;弃权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关于预计2026年度关联银行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反对13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11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443%;反对1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90%;弃权4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7%。

本议案已获通过。

5、《关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78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1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08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209%;反对14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11%;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80%。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90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7%;反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1%;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20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335%;反对1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86%;弃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2026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87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2%;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185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12%;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3%;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2026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16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2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6%;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本议案已获通过。

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产品用于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15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反对20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869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5%;反对1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00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620%;反对1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35%;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45%。

本议案已获通过。

11、《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762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1%;反对25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7%;弃权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本议案已获通过。

12、《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581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4%;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8%;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3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13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70%;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94%。

本议案已获通过。

1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43862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反对15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5%;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2-7、10、12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关联股东对议案3、4、12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金如意

2026年5月22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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