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文件,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开展、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各项长远的发展计划,能够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给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定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可行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募投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具备可行性。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的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
1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兼顾了公司、全体股东
及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后认为:
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结合本次发行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健全了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回报股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冯巧根、闫建来、张光杰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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