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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厨柜: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27 查看全文

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

电话:(86591)88065558 传真:(86591)88068008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018号

致: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2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9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温建怀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3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8人,

代表股份109,083,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4,257,010股)的比例为70.7157%。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103,367,625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67.0100%;(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

5,7162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05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4

同意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

意108,822,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01%;反对261,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399%;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8,822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01%;反对,261.7601%;反对261,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399%;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8,822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01%;反对,261.7601%;反对261,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399%;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

意108,822,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01%;反对261,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399%;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顾金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温建怀获得表决票,109,083.温建怀,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潘孝贞获得表决票,109,083.潘孝贞,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温建北获得表决票,109,083.温建北,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5

4顾金成获得表决票,109,083.顾金成,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于崔丽丽、朱爱萍、陈瑞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崔丽丽获得表决票,109,083.崔丽丽,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朱爱萍获得表决票,109,083.朱爱萍,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陈瑞获得表决票,109,083.陈瑞,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十)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朱灵、王秀芬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朱灵获得表决票,109,083.朱灵,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王秀芬获得表决票,109,083.王秀芬,获得表决票109,08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林涵

经办律师:

韩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1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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