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23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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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23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039号
致: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慧、韩叙律师出席公司“金23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金23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证明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与债券持有人名册中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6年2月10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1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金23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1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委派公司董事温建北先生主持。公司债券持有人选择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2026年3月9日下午17:00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方式、现场提交方式送达,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并将原件邮寄到公司证券投资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清偿“金23转债”1,661,640张,占公司未清偿“金23转债”债券总数的21.580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61,64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0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23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中国·福州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蒋慧
韩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