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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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6楼|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2021年9月22日,公司完成上述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7000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285%,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版)》。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事项,截至2022年5月26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5000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644%,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5月26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8200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29%,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8401277.64元,母公司净利润278428403.92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27842840.39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637541961.66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888127525.19元。公司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案及计算方式(一)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2022年5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588700000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8200092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580499908股。
(二)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
3本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如按照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后的股份数580499908股为基数进行分配,以2022年5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16.34元/股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如下:
现金红利=(580499908×0.1)÷588700000≈0.0986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80499908×0)÷588700000=0
虚拟分派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16.34-0.0986)+0]÷(1+0)≈16.2414元/股。
若按照截至2022年5月26日公司股份总数5887000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以2022年5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16.34元/股计算,实际分派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16.34-0.1)+0]÷(1+0)=16.24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虚拟
分派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配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6.24-16.2414|÷16.24≈0.0086%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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