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会
第三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1(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和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会议类型
第七条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监事会会议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
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四章会议议案
第十条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
2主席审阅,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以及监事会的职责范畴;
(二)议案内容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五章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天及3
天以通讯、传真、书面通知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会议规则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现场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3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案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会议出席情况;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
4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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