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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嘉华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在国内外社交平台、行业论坛等传播的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汇报舆情处理进展;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纸、微信、博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参与

舆情研判,协助拟订舆情应对方案,为舆情工作提供专业化工具或建议。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在国内外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严重影响

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此类舆情传播范围相对较小,对公司形象和经营活动的影响相对较轻,尚未对公司股价产生明显波动影响。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将舆情处理视为一个系统工程,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深入调查和研究,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由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研判核实并采取处理措施,涉及重大舆情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应急处置;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或对公司股票和衍生品(如有)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处置措施可包括:

(一)与相关媒体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必要时进行解释说明,消除误解。

(二)在公司官方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回应舆情关切,引导舆论走向。(三)加强对舆情的监测和跟踪,及时掌握舆情动态,根据情况调整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小组组长应立即召集舆情

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具体措施如下:

(一)迅速调查核实:相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全面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二)沟通媒体控制舆情:及时与刊发媒体或国内外媒体沟通情况,表明公司立场,争取媒体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媒体进一步跟进报道导致事态恶化。对于不实信息,要求媒体及时更正或删除。

(三)加强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

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信息披露与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

(五)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

体、个人或者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持续监测与总结: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处理过程等进行全面复盘总结,评估应对措施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舆情管理机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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