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独立董事的相关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准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本人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张辉玉,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9月至今,在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任职执业律师,现任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20年9月至今,任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召开了6次董事会,召开2次股东会,本人亲自出
席了上述会议,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在董事会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二)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人分别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担任相应职务,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本人对公司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勤勉尽责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2次会议,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年度审计工作内容及流程与审计机构进行讨论分析,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提出建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指导和监督;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认真分析与研究,保证了决策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除参加相关会议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权,本人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往来、内部控制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战略、发展等积极建言献策,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有效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和交流,关注审计工作开展及公司配合情况,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认真聆听中小股东发言和建议,与中小股东加强沟通,与投资者就审议事项及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切实维护了股东利益。
(六)现场工作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定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良好高效的沟通,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大力协助。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等情况,未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客观、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年报、季报和各项内控制度,公司审议披露定期报告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议,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公司治理架构和与现阶段经营情况相匹配的内控制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健全,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选聘工作提议启动并监督开展招标流程,经考察和招标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增补了一位职工代表董事,无需董事会审议,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其他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议流程,制定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考核、发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及监督职能,为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各项业务的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将
进一步发挥业务专长,为公司经营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辉玉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