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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嘉华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嘉华股份

股票代码:603182

信息披露义务人1:张冠玲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广庆

住所: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樱桃园村

通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城市主人别墅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贾辉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9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72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4:黄瑞华

住所:山东省莘县莘亭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诺沙湾

1信息披露义务人5:张效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41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50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6:YUWEI WU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7:陈春佳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41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50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8:赵冬杰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清江路1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12号万科新都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9:赵珂欣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31号依云小镇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

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1、本次权益变动取得国资主管部门

的批准;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3、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可能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

1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

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表决权放弃、

控制权安排及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1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36

第七节备查文件..............................................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8

附表:..................................................40

3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嘉华股份指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YUWEI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WU、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等9名股东土地集团指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国资委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指

发行股票 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公司股东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

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等9名股东合计持有本次协议转让指的公司36223663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土地集团的行为

参与本次协议转让的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

转让方指华、张效伟、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等9名股东

土地集团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解除一致行本次权益变动指动关系,转让方及股东YUWEI WU放弃剩余股份表决权,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土地集团与转让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股份转让协议》指议》嘉华股份与土地集团签署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指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议》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YUWEI

《放弃表决权承诺函》 指 WU、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的《不可撤销放弃表决权承诺函》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签署的《解《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指除一致行动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指《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曾用名张冠玲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70202196712******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曾用名李广庆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72523196708******住所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樱桃园村通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城市主人别墅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3、信息披露义务人3

姓名/曾用名贾辉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72523196603******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99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727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4、信息披露义务人4

姓名/曾用名黄瑞华性别女国籍中国

5身份证件号码372523195803******

住所山东省莘县莘亭路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诺沙湾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5、信息披露义务人5

姓名/曾用名张效伟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230805196501******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41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505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6、信息披露义务人6

姓名/曾用名 YUWEI WU性别男国籍澳大利亚

护照号码 PA7879***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四路18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7、信息披露义务人7

姓名/曾用名陈春佳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230805196411******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41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东路505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8、信息披露义务人8

姓名/曾用名赵冬杰性别男

6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72523198112******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清江路1号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12号万科新都会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9、信息披露义务人9

姓名/曾用名赵珂欣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71522198905******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永新国际金融中心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31号依云小镇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25年9月10日,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张效伟先生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张效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关系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YUWEI WU系张冠玲之子、陈春佳系张效伟之配偶、赵冬杰系黄瑞华之子、赵珂欣系黄瑞华之女。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

7(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26年4月7日,张冠玲女士、李广庆先生、贾辉先生、黄瑞华女士、张

效伟先生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各方按照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之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8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投资的需要,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土地集团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同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放弃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土地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土地集团通过全额认购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来增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否实施为前提。

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充分发挥土地集团的资本和资源优势,提升上市公司在大豆蛋白产业链领域的竞争优势,推动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股东田丰承诺,在本人所持嘉华股份部分股份向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后(以股份过户完成为准)的36个月内,本人不会对外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嘉华股份剩余股份,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嘉华股份剩余股份,也不由嘉华股份回购该部分剩余股份。但在本人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2026年3月30日,土地集团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026年4月7日,嘉华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9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等相关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或取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权益变动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

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10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导致的,整体方案包括土地集团协议受让上市公司9名股东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5名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转让方及股东 YUWEI WU 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以及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股份

2026年4月7日,土地集团与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0284614股、1801800股、1762800股、6849500股、1524300股、2446949股、600000股、600000股、353700股(合计362236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1%)股份转让给土地集团。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承诺

2026 年 4 月 7 日,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YUWEI

WU、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

之日或土地集团取得嘉华股份控制权36个月(以二者在先届至的时间为准)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同时,2026年4月7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于2025年9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标的股份转让之日起解除。该《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所持嘉华股份的股份表决权不再合并计算,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2026年4月7日,公司与土地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土地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21430200股(含本数),发行完成后土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31.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股票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土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3622366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0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土地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山东省国资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土地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57653863股股份,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00%。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后,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各自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转让完成前股份转让完成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东名关系持股比表决权持股比表决权持股比表决权称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持股数量例比例例比例例比例

(股)%(股)(股)()(%)(%)(%)(%)(%)一致行

张冠玲2237268813.6013.6020880741.27020880741.121.12动协议一致行

李广庆72253784.394.3954235783.30054235782.922.92动协议一致行

贾辉70514554.294.2952886553.21052886552.842.84动协议一致行

黄瑞华69663704.234.231168700.0701168700.060.06动协议一致行

张效伟60975003.713.7145732002.78045732002.462.46动协议

YUWEI 张冠玲

WU 7251080 4.41 4.41 7251080 4.41 0 7251080 3.90 3.90之子张效伟

陈春佳24469491.491.4900.00000.000.00之配偶黄瑞华

赵冬杰24000001.461.4618000001.09018000000.970.97之子黄瑞华

赵珂欣24000001.461.4618000001.09018000000.970.97之女

田丰-14148060.860.8610611060.64010611060.570.57

转让方合计6562622639.8839.88//////

土地集团---3622366322.0122.015765386331.0031.00

注:1、上表中转让方(陈春佳除外)在股份转让完成后表决权比例为0,系其放弃表决权所致;未计算合计数系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

2、转让方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未计算合计数,系因转让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12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4月7日,土地集团与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

乙方1:张冠玲

乙方2:李广庆

乙方3:贾辉

乙方4:黄瑞华

乙方5:张效伟

乙方6:田丰

乙方7:赵冬杰

乙方8:赵珂欣

乙方9:陈春佳

(以上协议签署方中,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乙方7、乙方8、乙方9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

第二条标的股份及转让安排

2.1股份转让数量

双方同意,乙方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如下:

13现有股份转让股份剩余股份

序号姓名持股比例占股比例

(股)(股)(股)

1张冠玲2237268813.60%2028461412.33%2088074

2李广庆72253784.39%18018001.09%5423578

3贾辉70514554.29%17628001.07%5288655

4黄瑞华69663704.23%68495004.16%116870

5张效伟60975003.71%15243000.93%4573200

6陈春佳24469491.49%24469491.49%0

7赵冬杰24000001.46%6000000.36%1800000

8赵珂欣24000001.46%6000000.36%1800000

9田丰14148060.86%3537000.21%1061106

合计5837514635.48%3622366322.01%22151483

2.2股份转让安排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依本协议转让给甲方。如因法律、监管、交易所规则或国资监管要求导致无法按上述安排实施转让,双方应根据合作意向另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案,并以书面协议补充。

2.3股份权属与清晰

本次股份转让向上交所提出转让申请前,乙方应确保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转让受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冻结、质押等情形),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拟转让股份的完全处分权。在股份转让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股份交割手续。若因登记机构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则股份交割时间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股份转让价格与定价原则

3.1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为17.3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626669369.90元。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定价方式,双方应协商确定。

3.2价格调整机制

14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即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第四条股份转让付款安排及节奏

4.1付款安排

(1)第一笔付款: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即62666936.99元(大写:陆仟贰佰陆拾陆万陆仟玖佰叁拾陆元玖角玖分);

(2)第二笔付款:甲方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即250667747.96元(大写:贰亿伍仟零陆拾陆万柒仟柒佰肆拾柒元玖角陆分),并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名下的双方共管银行账户。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算应当按照履行完本协议第4.3款约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的余额进行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总额*50%-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具体条件为:

*本协议第十一条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

*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解除了一致行动关系并放弃了全部表决权;

(3)第三笔付款:双方同意,在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上市公司章程修改、上

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及高管聘任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内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解除共管状态。

4.2付款节奏调整

15如甲方因不可抗力、监管原因等客观障碍无法按约定节奏支付价款,双方

应及时协商调整付款节奏,并以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具体安排。

4.3代扣代缴义务

4.3.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负有代扣代缴乙方因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以下简称“代扣代缴义务”)。

4.3.2甲方按照本协议第4.1条第(3)款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时,应从

剩余价款中扣除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向乙方支付代扣代缴后的税后余额,扣除金额以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记载金额为准。

4.3.3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第十一条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乙方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若因主管税务机关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则申报及缴纳期限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办理代扣代缴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纳税识别号、标的股份原值证明、相关费用凭证等),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3.4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甲方无法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产生税款计算错误、滞纳金、罚款等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因甲方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足额代扣、未及时申报缴纳)导致的法律责任(如税务处罚、乙方损失等),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及放弃表决权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放弃所持剩余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

5.1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再续签。

5.2本次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

16的全部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至同步签订

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之日或甲方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36个月(以二者在先届至的时间为准)止,按照甲方要求,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同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完成或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36个月(以二者在先届至的时间为准)后,乙方恢复剩余持股部分对应的表决权。上述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放弃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以股东身份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

(2)提案、提名、表决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但总经理提名事项除外;

(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财产权利、配股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但涉及弃权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3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乙方对弃权股份享有的收益权,但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乙方保证不违反其做出的公开承诺等。

5.4本次表决权放弃后,乙方放弃表决权的股份由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增加的目标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第5.2款等相关约定。

5.5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双方将积极配合,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股份登记过户与交割程序

6.1过户程序

17标的股份转让须在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完成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且国资委

审批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全部过户所需文件、资料及手续。

6.2费用承担

股份过户涉及的印花税、手续费等法定费用,按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双方在办理过户、交割等事项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由各自承担。

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依法收购、持有标的股份,享有相关股东权利。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过户手续。甲方在取得控制权后,应依法合规经营上市公司,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7.2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确保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配合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审批、过户等手续。乙方应及时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和放弃剩余股份表决权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选、经营管理团队交接等事项。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亦不得为第三方谋求公司控制权提供便利。

7.3共同义务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双方应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过渡期及经营管理安排

188.1过渡期经营管理

过渡期内,乙方保证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乙方及其提名或委派的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上市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规范、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过渡期内,除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所须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担保、投资、提前偿还债务、分红、增加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高中高层管理人员薪

酬待遇、提出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变更上市公司现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等事项。

8.2过渡期损益归属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损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甲方利益。

8.3过渡期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导致上市公司经营、资产、负债等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公司治理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适当改组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并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积极协助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充分保障甲方利益,其中:

9.1新一届董事会由9位董事组成,包括3位独立董事和1位职工代表董事。甲乙双方同意,除职工代表董事,甲方有权提名3位独立董事和不少于3位非独立董事,双方应按照法定选举程序尽一切合理努力促成前述人士当选,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亦由甲方提名的非独

19立董事担任。

9.2自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36个月内,总经理由乙方提名,董事会聘任;36个月后,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

9.3常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9.4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明确的书面要求,乙方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将相关档案材料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保管,并签署交接单。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资质证照、全部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项目

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银行账户的 U

盾、密钥等)、全部财务账册、合同档案和上市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等。

9.5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确保甲方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安排顺利执行。

第十条特别约定

10.1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1)自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36个月内,由乙方提名并获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负责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36个月内,保持上市

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经营团队和原薪酬体系的稳定,以调动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但发生经营团队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背忠实勤勉义务或违反国资监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3)甲方承诺,自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36个月内,对于上市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不含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改组后仍担任上市公司非独

立董事或上市公司安排其他职务的人员,以及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仍担任上市公司安排的其他职务的人员,待遇不予下调,但发生经营团队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背忠实勤勉义务或违反国资监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2010.2或有负债

(1)乙方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未向甲方告知的或有负债,不存在“暗保”、“差额补足”等违规担保或类担保事项,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以及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10.3上市公司控制权

乙方承诺,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配合甲方长期、稳定控制上市公司,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与第三方一致行动、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不影响控制权的除外)、将表

决权委托给第三方、接受第三方的表决权委托而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等行为,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乙方承诺,将尽其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甲方通过非公开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10.4避免同业竞争

乙方承诺,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自不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后36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

10.5股票质押和减持承诺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新增股票质押的,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本协议实施的先决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关于股份转让约定的实施,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2111.1甲方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披露

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

11.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下述第3、4项条件全部满足期间未发生实质影

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保持稳定,未发生乙方违反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甲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11.3甲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甲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11.4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

12.1甲方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业务、税务、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和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供审阅核查。

12.2对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资料清单未涉及的文件和信息,

如该等文件和信息可能对本次股份交易事项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和乙方应及时、主动、全面向甲方披露。上市公司和乙方应为甲方的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帮助,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12.3甲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向乙方及上市公司发送尽调资料清单,乙方

及上市公司须在收到尽调资料清单之日起5日内备齐全部资料。

12.4如尽职调查结果无重大瑕疵,则甲方应尽快启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生效及解除、终止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

13.2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本协议生效:

22(1)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本协议。

(2)甲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甲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3)甲方完成尽职调查。

(4)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13.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并终止:

(1)在交易完成日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在交易完成日前,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实施。

(3)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变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13.4本协议若因上一条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纠纷及解决

14.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依本协议的规定向守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14.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

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均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管辖法院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14.3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情形下,若乙方之中的一方或多方违反放弃表决

权或解除一致行动人的承诺,或者通过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为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提供便利,导致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则构成根本违约,经甲方提出改正的书面要求后,10日内仍未改正或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相关违约方应按照违约方及其近亲属(如有,具体界定详见本款第二段)在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则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日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直至全部款

23项付清之日止。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

份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并将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违约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程序及价款支付。

鉴于乙方部分成员之间存在两组近亲属关系,具体包括:第一组:乙方4、乙方7和乙方8;第二组:乙方5和乙方9。为强化履约保障,特别约定如下:

若同组近亲属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存在前述违约行为,则该组全部成员均应对相关违约金及滞纳金(如有)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除前述特别约定之情形外,乙方中非违约方不需要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连带或共同责任。

(二)《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2026年 4月 7日,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YUWEI WU、赵冬杰、赵珂欣、田丰签署了《不可撤销放弃表决权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放弃表决权的范围及期限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剩余股份全部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剩余股份及未来因转增、送红股、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新增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期限自本人按照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至与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同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之日或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嘉华股份控制权36个月(以二者在先届至的时间为准)止。

二、表决权放弃的具体内容

前款所述“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以股东身份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向股东会提出各类提案(含提名董事候选人等);

3.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24三、股份转让时的受让方义务

若承诺人未来以协议方式向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外的股份受让

人转让剩余股份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承诺人将确保股份受让人在受让时签署与本承诺函内容完全一致的不可撤销承诺,继续履行放弃对应股份表决权的义务。

四、承诺的不可撤销性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承诺人确认,签署本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2026年4月7日,张冠玲、李广庆、贾辉、黄瑞华、张效伟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张冠玲

乙方:李广庆

丙方:贾辉

丁方:黄瑞华

戊方:张效伟(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以下合称“各方”)鉴于:

1.各方及高泽林先生作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股份”)股东,于2023年6月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行使嘉华股份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9月。

2.高泽林先生因已退休、不再参与嘉华股份日常管理等个人原因,明确表示原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向嘉华股份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253.各方基于嘉华股份治理稳定及长期发展需要,经协商一致,于2025年9月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新《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原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各方确认,新《一致行动协议》于各方按照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之日起解除。该协议解除后,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各方所持嘉华股份的股份表决权不再合并计算,各方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表决权,履行相关义务。

二、各方确认,新《一致行动协议》履行期间,各方均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未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形,不存在未决争议。

三、各方确认,均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嘉华股份公司章程。

四、各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未隐瞒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重要信息。若因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产生争议,由该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约束力,除非各方另行

书面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其他方损失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或终止产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嘉华股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十份,各方各执一份,嘉华股份

留存一份,其余肆份用于报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和/或备案(若需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2026年4月7日,上市公司与土地集团签署了《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发行方):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莘县鸿图街19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李广庆乙方(认购方):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 2666号铁建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李波

……

第一条股份认购

1.1股票种类与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1.2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1.3认购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最终确定为12.40元/股。

27若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按以下规则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1+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派发现金股利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1+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1.4认购数量

乙方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143.02万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甲方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3.02%。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若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1.5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股份,亦按上述期限锁定。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6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要求的时间、金额,将认购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7股份登记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认购资金支付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

28续,确保乙方合法取得认购股份的所有权及股东权利。

1.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第二条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2.1乙方完成对甲方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甲方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

2.2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及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2.3乙方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得到乙方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2.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2.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

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第三条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甲方就本协议履行作出如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3.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完

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2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公司章程或其他对甲

方有约束力的协议;

3.3甲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经营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93.4甲方将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并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5甲方将积极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的审批、注册及股份登记手续。

第四条乙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乙方就本协议履行作出如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4.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控股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2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乙方内部规章制度;

4.3乙方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且具备足额支付认购款的资金实力;

4.4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认购资金。

第五条审批与备案

双方应共同配合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的全部审批、备案及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5.1甲方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并根据要求

补充材料;

5.2乙方配合提供其内部决策文件、主体资格证明等所需材料;

5.3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第六条变更、终止与解除

6.1变更与修改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2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301.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终止;

2.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法实施;

3.双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股份登记完成)。

6.3单方解除权

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未改正,乙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支付认购款),

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未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

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等。

7.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

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7.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

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日或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

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7.4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调整而致

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双

31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

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

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8.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8.3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甲方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国家有权

部门未能批准/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不能实施,不视作任何一方违约。

8.4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核准的原因,

导致认购对象最终认购数量与甲方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的,甲方将不承担发行不足的责任,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调整乙方认购数量。

第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9.2双方之间产生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

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9.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

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保密

除以下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

32任何条款和条件,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10.1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

10.2为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核准/认可

及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向有关机构报送本协议;

10.3依据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根据法院、仲

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之要求必须披露;

10.4向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该方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股东(下称“除外人员”)披露。

如出现任何一方基于第10.4款所述情形向前述除外人员披露本协议条款和

条件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须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庆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效伟为公司副董事长,YUWEI WU为公司董事,赵冬杰为公司董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详见本节之“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李广庆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冬杰青岛嘉龙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3(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4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5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6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放弃表决权承诺函》《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37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冠玲李广庆贾辉

黄瑞华 张效伟 YUWEI WU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38(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张冠玲李广庆贾辉

黄瑞华 张效伟 YUWEI WU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39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山东嘉华生物科技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嘉华股份股票代码603182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称1张冠玲山东省青岛市注册地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

2李广庆山东省聊城市称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

3贾辉山东省青岛市称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

4黄瑞华山东省青岛市称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

5张效伟山东省青岛市称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6 YUWEI WU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省青岛市称注册地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

7陈春佳山东省青岛市称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

8赵冬杰山东省青岛市称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称9赵珂欣山东省青岛市注册地

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是否有一致行动不变,但持股人发有√无□变化人

生变化□√是√(张冠玲、黄瑞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是(信息披露义信息披露义务人

1华、张效伟、李广庆、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务人张冠玲系第一是否为上市公司

贾辉系公司实际控制东大股东)否□实际控制人

人)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可多选)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予□其他√(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被动稀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合计持股数量:64211420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合计持股比例:39.02%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直接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

行股份比例

1、张冠玲直接持股22372688股,持股比例13.60%;

402、李广庆直接持股7225378股,持股比例4.39%;

3、贾辉直接持股7051455股,持股比例4.29%;

4、黄瑞华直接持股6966370股,持股比例4.23%;

5、张效伟直接持股6097500股,持股比例3.71%;

6、YUWEI WU直接持股 7251080股,持股比例 4.41%;

7、陈春佳直接持股2446949股,持股比例1.49%;

8、赵冬杰直接持股2400000股,持股比例1.46%;

9、赵珂欣直接持股2400000股,持股比例1.46%。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协议转让35869963股,表决权放弃28341457股变动比例:协议转让21.80%,表决权放弃17.22%后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相应的表决权比例将变更为

15.24%(不再属于一致行动关系)。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直接持股变动及剩余持股情况如下:

1、张冠玲协议转让20284614股,剩余持股2088074股,剩余持

股比例1.27%(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1.12%;

2、李广庆协议转让1801800股,剩余持股5423578股,剩余持

股比例3.30%(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2.92%;

3、贾辉协议转让1762800股,剩余持股5288655股,剩余持股

比例3.21%(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2.8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4、黄瑞华协议转让6849500股,剩余持股116870股,剩余持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0.07%(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比例股比例被稀释至0.06%;

5、张效伟协议转让1524300股,剩余持股4573200股,剩余持

股比例2.78%(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2.46%;

6、YUWEI WU协议转让 0股,剩余持股 7251080股,剩余持股

比例4.41%(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3.90%;

7、陈春佳协议转让2446949股,剩余持股0股,剩余持股比例

0.00%,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0.00%;

8、赵冬杰协议转让600000股,剩余持股1800000股,剩余持股

比例1.09%(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0.97%;

9、赵珂欣协议转让600000股,剩余持股1800000股,剩余持股

比例1.09%(全部放弃表决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持股比例被稀释至0.97%。

时间:协议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完成之日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方式:协议转让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时间:协议和承诺生效之日

方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

41时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被动稀释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否□不适用√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是□否√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是□否√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否□取得批准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或取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1、

本次权益变动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是否已得到批准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3、土地集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

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42(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冠玲李广庆贾辉

黄瑞华 张效伟 YUWEI WU陈春佳赵冬杰赵珂欣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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