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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到提前20日通知的法定条件。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5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北官渡路82号太仓厅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小翔主持。九典律师 Jiudian Lawyers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年5月5日9:15-15:00。
无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88560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310%。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增加临时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表决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各一名。出席会议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1)审议议案一《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九典律师 Jiudian Lawyers
表决结果:同意118,856,0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议案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856,0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议案三《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856,0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议案四《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826,0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
3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3793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2%;反对3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8%;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议案五《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8,856,0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议案六《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856,0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6793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议案七《关于董事、监事 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九典律师 Jiudian Lawyers
表决结果:同意118,856,0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6793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一份,公司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以及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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