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达到提前15日通知的法定条件。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3、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3:30在苏州市北官渡路82号建研院旺山总部三楼太仓厅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小翔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共1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9,590,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066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登记参会的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议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2、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2.0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1、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许业峰、张丽萍作为计票人,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进行了计票、监票。计票人许业峰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2、表决结果
议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49,23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6%;反对437,23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3%;弃权3,7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5,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04%;反对 437,237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9%;弃权3,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
议案2、《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62,85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2%;反对417,5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弃权9,8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62,7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1%;反对417,5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弃权9,92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62,7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1%;反对423,7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弃权3,6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议案2.0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28,5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7%;反对443,6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3%;弃权18,0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均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一份,公司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以及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盖章)
董思荣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