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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院: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建研院 --%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戟、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方法等事项于以了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达到提前20日通知的法定条件。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3、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北官渡路82号建研院旺山总部三楼太仓厅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过半数推举的董事王惠明主持(董事长吴小翔因商务考察不能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5月11日9:15-15:00。

无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4月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决议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共 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9,253,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9986%。股东均持有持股证明。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登记参会的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委书记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周晓文、任凭作为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进行了计票、监票。计票人周晓文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1)审议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991,88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250,92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10,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2)审议议案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987,42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2%;反对256,98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弃权8,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3)审议议案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929,5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5%;反对256,92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弃权66,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80,97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91%;反对256,9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10%;弃权66,8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9%。

(4)审议议案四《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28,987,489同意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3%;反对256,92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8,900 弃权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5)审议议案五《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128,869,027同意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6%;反对375,32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3%;弃权8,9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20,41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18%;反对 375,3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6%;弃权8,962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6)审议议案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933,02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2%;反对253,4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0%;弃权66,86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7)审议议案七《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927,98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3%;反对256,92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弃权68,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79,37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51%;反对 256,9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10%;弃权68,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9%。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除3全部是普通议案,须经出席股东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3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持股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一份,公司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以及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盖章)

董思荣

承办律师:

计慧萍

承办律师:

实习律师:

张钰鑫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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