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弘元绿
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绿能”、“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弘元绿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9号),公司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705789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5.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85.8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2127237.3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7872748.42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4]00000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总投资额本次募集资金投入
1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471967.94270000.00
总投资471967.9427000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自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至2024年1月22日,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302537.36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267916.5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单位:万元序本次募集资金自筹资金实际项目拟置换金额号投入金额投入金额
1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270000.00302408.11267787.27
总投资270000.00302408.11267787.27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4年1月22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29.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本次拟置换金额
1审计及验资费用75.0075.00
2律师费用50.0050.00
3发行相关其他费用4.254.25
合计129.25129.25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2(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267916.5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该等支付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4]000283号),认为弘元绿能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弘元绿能公司截止2024年1月22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会计师师事务所已出具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弘元绿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姚文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9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