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绿能”、“上市公司”、“公司”)
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检查人员、日程安排
本次现场检查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21日,现场检查人员为谢正阳。
(二)现场检查方案及内容
为履行好持续督导职责,国金证券针对弘元绿能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确定本次现场检查需要关注的事项范围,以及本次现场检查的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事先制订的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经营场所、查阅募集资金相关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弘元绿能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收集并查阅了弘元绿能的三会会议决
1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弘元绿能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得以贯彻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查阅部分公告及其附件、内部审批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
往来情况,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取得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与募集资金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文件、公告等资料进行比对,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了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报告期内,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公司整体加大了对原材料的采购规模,进而导致公司与关联方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了预计发生金额。相关交易均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审核并发表了意见,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得到了有效执行,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业绩预告、定期报告、主要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等
业务资料,查阅了光伏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业绩预告、定期报告、光伏行业相关研究报告,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运转正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提请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规则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3制度的完善性;提请上市公司关注2025年度的经营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升
公司经营业绩;提请上市公司及时汇总梳理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额度后未及时审议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弘元绿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提供了相应资料等文件。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国金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弘元绿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国金证券认为:2025年度,除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未及时审议外,弘元绿能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姚文良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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