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41-2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TreeLawOffices
12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100007 P.R.C
电话(Te1):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41-2号
致: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权益授予事项(以下称“本次授予”或“首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合法、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以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1.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2025年9月6日,公司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5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5年9月1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将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5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5日,同意向1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3.82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1.61元/股。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2025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82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于2025年9月23日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5日。
2.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9月25日。
3.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激励对象为193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3.82万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发表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价格情
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61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
根据授予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网络检索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p://ww.csrc.gov.cn/pubzjhpublic)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p://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zxgk.court.gov.cn/)。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赵泽铭
吴雨欣
20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