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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20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座办公楼 27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27thFloor Tower A THREE itc No.183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20号

致: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1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

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00在无锡市滨湖区雪浪

2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建良主持。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63人,代表股份32369973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1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3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81402699.7263

反对6284120.1941

弃权2572940.079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84238599.7351

反对6325450.1954

弃权2248020.069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87764499.7460

反对6098450.1883

弃权2122430.065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79024499.7190

反对6756390.2087

弃权2338490.072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78030199.7159

反对6616050.2043

弃权2578260.079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类型所持股数(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5赞成32247719099.62233265565396.3913

反对10157910.313810157912.9983

弃权2067510.06392067510.610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杨建良先生、杭虹女士、杨昊先生、季富华先生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96438196.2825

反对10533303.0766

弃权2194460.641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杭岳彪先生、陈念淮先生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21978299.6121

反对10317300.3189

弃权2228490.069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6占出席会议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类型所持股数(股)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比例(%)

赞成32247368699.62123265214996.3810

反对10038040.310110038042.9629

弃权2222420.06872222420.656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137700299.2824

反对21489410.6638

弃权1737890.053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58682399.6561

反对8451210.2610

弃权2677880.082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类型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7(%)

赞成32272390199.6985

反对7953990.2457

弃权1804320.055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74560299.7052

反对7769040.2400

弃权1772260.054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所持股数(股)

(%)

赞成32282516299.7298

反对6632470.2048

弃权2113230.065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8结果。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中议案(九)、议案(十四)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同意审议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六)、议案(九)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议案(七)、议案(八)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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