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9号)文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2024年1月,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绿能”、“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采用网下向特定投资者竞价配
售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705789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5.2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699999985.8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2677872748.42元。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4]00000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名称谢正阳、姚文良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21-6882683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9月28日上市日期2018年12月28日
股票简称及代码 弘元绿能,603185.SH注册资本68307.6802万元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良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年1月1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1月3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2(二)持续督导阶段
1、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2、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3、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4、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关注并督导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发表核查意见;
6、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并审阅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
8、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
2025年度与关联方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
部分进行确认,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董事
3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审核并发表了意见,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超出预计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4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姚文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冉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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