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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植德(证)字[2025]0043-2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 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 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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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5]0043-2号

致: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弘元绿能)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就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相关事项,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项,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更新事宜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用以对已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及说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事项的审议与批准

根据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及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已履行下述主要程序:

(一)2025年9月5日,弘元绿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年9月23日,弘元绿能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5年10月30日,弘元绿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内容与合规性

根据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主要调整内容及其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一)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于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68人(不含预留份额),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4人(含兼任董事的1人),其他员工不超过64人,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范围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二)根据《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上限为388.869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67,902.2202万股的0.57%,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受让股份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确定。其中,拟首次受让220.0689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总量的56.59%,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32%;预留168.8009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总量的43.31%,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25%。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三)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根据公司制度修订事宜,相应修改持股计划文本中的“股东会”之表述。此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

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及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查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就前述事宜,公司已就《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公告及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及《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尚需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本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事项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调整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调整已按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吴雨欣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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