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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0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86证券简称:华正新材公告编号2022-065

转债代码:113639转债简称:华正转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价格:由16.60元/股调整为16.10元/股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即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6.60元/股调整为16.10元/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杨维先生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9日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2、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通过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23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月8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

并于2021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6万股。

7、2021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回购价格由16.88元/股调整为16.60元/股。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42045312股减至142025312股。8、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议案。2022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司办理

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31.18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月10日。

9、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未来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体股东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鉴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4月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16.60 元/股-0.50 元/股=16.10 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16.60元/股调整为16.10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度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所致,调整的方法和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事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通知债权人、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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